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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之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 (不征税收入)

2017-05-02 广州国税

      简要概述      

适用范围: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引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6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第1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第1条、第2条、第3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

      涉及的申报表及表间关系      

      案例填报示范      

【案例】:

       某科技创新型企业2011年2月、2016年9月分别从某县科技主管部门取得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每年的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详见下表。假设该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该企业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专项资金结余部分无须上缴相应资金拨付部门,留企业自行支配使用。企业将当年度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金额计入当期“营业处收入”核算。

税务处理:

       根据政策规定,2011年度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在60个月内使用,但相应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期满60个月,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未使用完毕,且余额又不用上缴给资金拨付部门的,则余额计入2016年度收入总额纳税。2016年度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其相应的支出形成损益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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